威海市法定婚假

发布时间:2017-04-10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来源: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 

  正常婚假一般为3天。
  
  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三次修正案于2016年1月22日起施行,新《条例》中去掉了“男女双方晚婚的,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”的规定,因此,从2016年1月22日之后登记结婚的,享受国家规定的三天的婚假外,不再享受增加婚假十四日。
  
  2016年1月22日前登记结婚的晚婚婚假:婚假3天+晚婚假14天=17天
  “第三十条 男女双方晚婚的,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,增加婚假十四日。女方晚育的,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,增加产假六十日,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。增加的婚假、产假、护理假,视为出勤,工资照发,福利待遇不变。
  农民、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,由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或者村(居)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,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。”——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(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)。